这就是萧雯的一生(14)
因为班主任刘玉莹的重视,加上学习成绩一直排名全班第一,萧雯在学校里混得还算不错,而校内校外各种大型活动上,也常有她的身影。渐渐的,大伯和三叔两家人也开始对她另眼相看了,虽然不会好到视如己出、呵护备至,但是,他们再也不会对她指指点点、冷嘲热讽了。
一切似乎都在向好的方向发展,唯一的不足,大概就是家里太穷了。萧天佑夫妇都没有固定的收入,只能在赶集的时候,拿一些东西去卖,然后挣点小钱回来补贴家用。每个月的5号、12号、19号、27号是当地的赶集日,他们有时会卖一些竹筐之类的编织物,有时会卖一些粮食或蔬菜。
萧雯从来没有拿过零花钱,也从来没有花过零花钱,但是,从7岁左右开始,她就学会挣零花钱补贴家用了。那个时候,家里养了十几只小兔子,都是她在照料着,每天放学回家之后,别人家的孩子可能都在家里做作业,她却不得不背起专用的小竹篓,在田间地头割青草做小兔子们的食物。
每到周六周日,萧雯还得跟着萧天佑夫妇去山里面砍柴、扒丛毛,山里的路并不好走,而且比较偏远,一天才往返一趟,他们砍回来的柴,只能做到自给自足,根本不能用来买卖。每到竹笋、蕨菜、蘑菇、茶叶等生长的季节,江小娟还会带着萧雯四处采摘竹笋、蕨菜、蘑菇、茶叶等,或晒干储存,或拿到市集上去买卖。
平日里,萧雯还会随身携带一个塑料袋,看到地上有废纸盒、废瓶子、废铜烂铁等废品,就会把它们捡起来,放进塑料袋子里,然后带回家攒着,等到废品积攒到一定程度后,再把它们全部拿去废品收购处换钱。除此之外,萧雯还卖过很多东西,比如:刚长出来的柑橘,如果自然掉落在地上了,就可以把它们捡起来、洗干净,然后切成两半,晒干之后再卖给药铺做药材;晒干的橘子皮和知了壳,也可以入药。
1995至1997年间,乡镇上开了一个蜜枣厂,每到寒暑假时,他们会招收大量的临时工。整个工作大约持续一星期左右,先论斤刮青枣,按成品质量领取上中下三个等级的票据;之后论筐捏蜜枣,按成品质量和筐的大小领取上大、中大、下大、上小、中小、下小六个等级的票据。等到整个工作结束之后,大家就可以拿着所有的票据去财务处领钱了。在家就有机会挣零花钱,试问,谁不心动呢?闲着的女人和孩子们便争先恐后地去排队报名了。
于是,天还没亮的时候,萧雯就被江小娟叫起来了,急急忙忙吃完早饭,便跟随打工的大部队去蜜枣厂了。一路上,萧雯看到了很多熟悉的面孔,比如三婶杨慧玲和堂妹萧雪。大家三三两两,结伴同行,工作起来也互相有个照应;放眼望去,偌大的蜜枣厂里,好像只有萧雯一个人单着,瘦瘦小小的她,在不懂压力的年纪里,便要独自承受“单打独斗”的压力了。萧雯毕竟年纪小,手脚也不如成年人麻利,自然处处落后于别人,但好在她肯吃苦,一个星期下来,也能挣个百儿八十块钱。这对当时的她来说,已经是一笔巨款了。
和李晓慧成为好朋友后,萧雯便又多了一个挣钱的机会。听说李晓慧外婆家有一大片果园,每到收获的季节就需要一定的人手来包装果实,萧雯立即毛遂自荐,让李晓慧帮忙说个情。李晓慧也特别仗义,不仅让萧雯当上了临时工,还让她留下来吃中午饭。李晓慧的亲外婆、二外婆、三外婆以及舅舅舅妈们都十分友好,对萧雯也特别照顾,让萧雯很是感动。
打工挣来的每一笔钱,萧雯都舍不得乱花乱用,毕竟,每一分钱都是血汗钱,都是来之不易的。萧雯把它们统统上交给江小娟,让她帮忙收着攒着,用来交学费、杂费和书本费。有时候,江小娟看着她满是伤痕的手,会忍不住哭泣,然后一边哭一边说:“爷爷奶奶真是没用,不能好好照顾你,不能让你过上好日子,让你受苦了!”
其实,萧雯知道,一直都知道,不是爷爷奶奶让她受苦了,而是她让爷爷奶奶受苦了。如果不是因为她,他们本该拥有更好的生活;如果不是因为她,大伯和三叔又怎会恨他们、不赡养他们呢?
说到底,罪魁祸首还是萧家兴。每次离家后,他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谁也不知道他究竟人在何处,又究竟在做些什么。在萧雯的记忆里,“父亲”这个词,一直都是一个模糊的概念;而萧家兴这个人,不过是最熟悉的陌生人罢了。很多时候,萧雯甚至希望,这个人永远都不要回来了,因为,他的每一次出现,往往都会带来一场狂风暴雨。
☆、讨论/如何看待未成年人打工?
俗话说:自古英雄出少年。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兴□□族兴。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关注未成年人成长,就是关注祖国和民族的未来。
然而,有些未成年人却因为家庭贫困,不得不放弃学业,不得不外出打工挣钱。他们从事的工作比较简单,劳动强度相对较小,因此,工资也会比成年人低一些。
关于未成年人打工的问题,社会上也有很多讨论,大部分人认为未成年人受国家保护,不应该出去打工。也有一部分人认为,生存才是王道,不然,谁愿意放弃学业、外出打工呢?
那么,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使用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者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002年10月1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作了十分详尽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使未成年人过早地从事与其体力不相适应的劳动。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一律不得录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此,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也负有相应义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使用童工的现象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按照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罚款标准提高一倍,并吊销营业执照;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可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使用童工的情况后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发放个体营业执照的,法规规定给予这些人员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